2021-01-08 17:49:14 编辑: 刘燕 审核人:叶玲玲 阅读次数:3110 |
近日,被告人万某某因犯非法捕捞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作案工具、渔获物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7日,被告人万某某为捕点鱼给孙女吃,在太湖县人民政府及安庆市有关部门禁止捕捞的泊湖水域内的“大咀头”下放6条地笼网用于捕鱼。同年7月10日早上,万某某划船收网上岸时被大石乡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清点,万某某捕获的有鲤鱼、黄丫鱼、鲫鱼、秀丽白虾等共计3.8公斤(价值46元)。经太湖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万某某捕捞的水域属安庆市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根据2008年8月4日农业部颁发《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第六条,地笼网属禁用渔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罪。被告人在安庆市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应依法严厉打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