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6 11:28:07 编辑: 刘燕 审核人:叶玲玲 阅读次数:1392 |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患者在购买谈判药品时,可以通过处方直接到指定药店购买,真正做到让患者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为打通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最后一公里”,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县医保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实现处方流转外购药品及医保报销“一站式”结算。
实行“三定”管理。确定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专科医院)具有相应临床医疗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具有承担国谈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的定点零售药店为“双通道”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双通道医药机构签订补充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双通道”国谈药品实行指定责任医师管理,负责“双通道”国谈药品适应症和医保支付限制条件的确认工作,并负责指导科室临床医师按规定开具外购处方,复查评估、 用药指导、随诊跟踪等工作。同时,“双通道”管理国谈药品执行省级文件,其中部分慢特病门诊药品执行责任医师审批制度。
落实安全责任保障。县医保局及时公布“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和责任医师名单,双通道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临床用药管理政策和规范,保证用药安全。“双通道”药店对所售“双通道”药品质量负责,若出现质量问题,立即解除“双通道”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严格追究“双通道”药店责任。
强化药品全程管控。“双通道”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相关规定,所售国谈药品不得高于谈判价格,对储存等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承担储存、配送任务。“双通道”药店应为参保患者建立“双通道”国谈药品使用档案,并在参保患者再次购买相同药品时,收回前次所售药品的包装盒。双通道药店应落实完善进销存、处方等管理制度,确保“双通道”国谈药品账实相符、管理规范、合规销售,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 “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监测分析,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双通道”外购药品占比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县医保局 陈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