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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2024-07-25 10:23:14 编辑: 叶美霞 审核人:叶玲玲 阅读次数:584

7月24日凌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花亭湖分队接到太湖县花亭湖水产养殖公司护渔队员举报,称查获了有人在花亭湖牛镇张安水域偷捕鲢鳙鱼,执法人员连夜驾驶快艇立即前往调查核实,现场发现偷捕人员两人,农民自用船一艘,三层丝网两条以及渔获物若干。目前已对违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花亭湖的鲢鳙鱼是花亭湖水产公司每年投入大量苗种而生长起来的,任何捕捞(用丝网、钩钓、电捕)鲢鳙鱼的都属于偷捕行为。(汪 松  李乾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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