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5 17:13:18 编辑: 叶美霞 审核人:叶玲玲 阅读次数:1083 |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太湖县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考评暂行规定》等要求,我县将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我县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信息采集范围
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申报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开展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查处、行政处罚等工作进行采集。报送材料时间截止时间7月31日。
三、评价实施方式
县房管中心负责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具体工作,进行信息采集、评分和公示。
对于信息采集和评分无异议、调查属实并确认的,对社会予以公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于信息采集和评分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向县房管中心提出复核。
四、评价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将作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并针对信用评价情况实行差异化监管。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要高度重视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主动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对于未按要求报送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的,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提醒防范服务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地址:县房地产管理中心三楼交易股;联系人:汪媛;电话:0556-4160176。
太湖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