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5 09:24:06 编辑: 叶美霞 审核人:叶玲玲 阅读次数:175 |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就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守生产销售合规底线
1.规范生产经营资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严禁无证无照、超范围生产经营。
2.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污染物超标的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严查“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及非法添加)、标签造假等违法行为。
3.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贮存运输等责任,禁止销售“三无”食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山寨”食品(仿冒知名品牌)、过期食品及篡改保质期食品。
二、规范网络经营行为
网络交易须全面公示主体资质、食品信息,落实“亮证、亮照、亮规则”要求,主播及服务机构需对推荐食品严格查验,不得虚假宣传。
三、严控广告与特殊食品风险
1.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宣传严禁夸大功效,禁止通过会议营销、电话营销欺诈销售。
2.特殊食品须取得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后方可生产销售,严禁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或标签内容。
四、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1.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生产销售环节风险隐患,及时下架问题食品并召回已售产品。
2.对无证生产、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15热线举报违法线索,强化社会共治。
请各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本提醒告知之日起,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全力维护食品安全!
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