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8 08:47:26 编辑: 叶美霞 审核人:叶玲玲 阅读次数:201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住房的新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按照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1. 给予购房财政补助。凡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由县财政按照商品住房网签成交价格的 1%-3%给予购房补助,单套补助最高不超过 4 万元。房票购房户购房总价应扣除房票金额。购房人在完成产权登记后可以申请购买补助,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 给予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符合国家二孩及三孩生育政策且户籍地为我县的家庭,在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享受相应购房补贴,不受是否唯一住房限制,享受补助政策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县财政给予二孩家庭一次性1万元/套的购房补贴,给予三孩家庭一次性2万元/套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3. 给予人才引进购房补贴。企业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含省级领军人才)、博士研究生(含省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或在对应岗位工作的中级职称(含技师)、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正高级职称的专技人才,在我县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在县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最高10%、不超过15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含省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或在对应岗位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专技人才补贴10%、最高15万元;硕士研究生(含省级领军人才)或在对应岗位工作的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专技人才补贴 7%、最高10万元;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在对应岗位工作的中级职称专技人才(含技师)补贴5%、最高8万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资规局)
4. 推行“期房”入学。在我县城区购买尚未交付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及其子女,可凭预告登记证明,从2025年秋学期起,按照入学当年学区划分方案,享有与现房同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权利。(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
5. 优化安置方式。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从2025年1月1日起,县城规划区以外经县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户选择放弃申请宅基地的,该户签订拆迁协议后6个月内在本县区域内购置新建商品房,按6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9万元。(责任单位:县征收中心、县资规局、县住建局、经开区、各乡、镇政府)
6. 促进非住宅销售利用。鼓励无闲置资产的国有企业在债务可控的基础上,通过租购闲置商业商务用房作为办公、人才公寓、公共服务及产业用房使用。对购买并使用闲置商业商务用房的企业或个人,享受3年期相应的民用水、电、气等费用标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经开区)
7.鼓励房企让利。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个性化的商业活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商品房促销活动的给予每次不少于1万元财政补助;鼓励开发企业代缴购房人物业维修资金,购房赠送汽车、车位、家电、家具、家装等,加大优惠力度让利购房群众。(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8. 支持企业优化开发。已出让地块在符合土地出让条件、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鼓励房地产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未开发区域的户型配比、园林景观、配套设施等进行优化调整,营造生态宜居、便利舒适的社区环境,建设高品质改善型住房,满足群众多样化购房需求。(责任单位:县资规局、县住建局)
9. 优化用地供应政策。根据商品房去化周期情况,合理确定新增用地供应量,确保供需平衡。降低企业资金占用,竞买保证金按起拍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可实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后一个月内缴纳金额不低于50%,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和书面承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责任单位:县资规局、县住建局)
10. 加快改善性住房供给。根据市场需求适度调整地块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围绕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加大低密度低层住宅供给,结合实际批准建设一批规划合理、环境宜居、生活便利、功能适用、设施完善、技术先进、低碳绿色的好房子,满足群众高品质住房需求。(责任单位: 县资规局、县住建局)
11. 提优审批效率。土地出让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承 诺等方式提前开展地质勘探、场地平整和方案审查等前期工作,推行“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县资规局、县住建局)
12. 引导采取现房销售。鼓励新增房地产项目采取现房销售,鼓励商业银行对现房销售项目购房业主的首套按揭贷款优先受理、优先审批。(责任单位:县资规局、县住建局)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各条政策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另行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和细则。实施范围为太湖县域范围。政策实施期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