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1-11 15:07:02 编辑: 叶美霞 审核人:叶玲玲 阅读次数:272 |
为保障消费者安全与合法权益,太湖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太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价格法》《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针对液化石油气罐的充装、价格、计量(抽取残液)等问题,发布以下消费提示:
一、充装环节注意事项
1.液化气站只充装自有产权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同时对自有产权气瓶建立档案,并负责气瓶的管理、维护、检验、报废,其费用均由液化气站承担。燃气用户无需承担气瓶购置费用和气瓶检验费用(第4年、第8年),只需支付押金即可终身使用合格气瓶,减轻用户经济负担。
2.液化气用户的自有气瓶可自行选择所在地液化气站办理液化气瓶置换手续,液化气站必须及时受理,合理收购用户气瓶;对于无气瓶的新用户,由液化气站直接提供气瓶,用户无需购置气瓶,仅需向液化气站缴纳气瓶押金200元,签订气瓶供气协议,约定用户气瓶押金、退瓶等相关服务内容,并对用户进行液化气瓶使用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用户可随时退瓶,凭押金收据和液化气瓶领回押金。
3.短嘴阀(非自闭阀)在阀门未关闭或连接不当的情况下,易发生气体泄漏,存在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风险,不符合GB 7512-2023《液化石油气瓶阀》的规定。而自闭式长嘴阀可在未连接减压阀时自动关闭,有效降低泄漏风险。
二、价格与收费规范
1.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自主定价。经营者应当以经营成本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2.经营者要严格执行统一充装规格,对销售、配送的液化石油气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液化石油气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明码标价应采用现场标价牌或价目表等,标价内容应真实明确、清晰醒目。明码标价内容包括瓶装液化石油气规格、装量、价格、计价单位、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充装单位以及价外另收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计量问题与“抽取残液”规定
1.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是指气瓶的最大允许充装重量,其设定基于安全规范,旨在防止温度升高时液体膨胀导致超压或物理爆炸风险。充装量的确定主要依据安全标准和计算公式。计算公式为:充装量 = 气瓶容积 × 充装系数,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常见液化石油气钢瓶规格及充装量如下:
YSP12型(水容积12L):最大充装量5.0 kg
YSP35.5型(原15kg规格):按传统标准充装量15 kg
YSP118型(原50kg规格):最大充装量49 kg
2.液化石油气残液在计量和安全方面需引起重视:
残液影响计量准确性: 残液主要由碳五等高沸点烃类及杂质组成,在钢瓶内无法充分气化,导致实际可利用燃气量减少。用户可能误以为钢瓶“气不足”,但部分残液滞留瓶底,造成计量偏差,影响公平交易。
残液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残液具有强挥发性,汽化后体积可扩大250倍,且密度大于空气,易积聚在低洼处形成爆炸性环境。私自倾倒残液时,遇明火或静电可能引发燃烧或爆炸,危害人身财产安全。
正确处理残液至关重要:残液应交由液化气充装站等专业机构,通过抽残装置安全回收至储罐集中处置,严禁私自倾倒或处理。
安全提示:液化石油气属高危品,使用前检查接口密封性,保持通风,定期更换老化配件。发现泄漏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并远离火源报警。通过规范选择、使用和维权,共同维护自身安全与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