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2 10:37:27 编辑: 叶美霞 审核人:叶玲玲 阅读次数:7418 |
为做好我县保障性住房轮候分配与后期动态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太湖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轮候对象
2021年11月1日保障房分配确定的轮候人群及新申请轮候人群。新申请轮候人员应符合《太湖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按《太湖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材料,经第十三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受理、审核、公示程序结束后,属地居民委员会、开发区管委会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部门的时间为申请成功时间。
二、轮候顺序
首先是优先保障人群,按申请成功时间先后顺列。优先保障人群指及时主动提交符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重大疾病救助对象,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轮候人群(包括新申请轮候人群)。
其次是2021年11月1日保障房分配确定的轮候人群(不包括优先保障人群),按公示顺序号顺列。
再是新申请轮候人群(不包括优先保障人群),按申请成功时间先后顺列。
三、轮候房源
空置、腾退和新筹集等未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四、分配方式
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保障房房源情况不定期组织轮候配租,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1.按轮候顺序核查轮候对象的配租资格,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取消配租资格。
2.按可配租保障房数量,选取相同数量的轮候人参与摇号配租,申请人直接摇中房屋。
3.中选人按摇号时确定的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相关手续后,即可入住。
摇号配租由公证处公证,中选后放弃签约入住的家庭5年内无保障房轮候资格。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年。(本办法于2023年5月30日实施)
太湖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